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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专栏专项治理新政
来源:信用武陟  |  发布时间: 2018-10-31

近年来,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取得显著成就,社会各界参与热情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相关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不主动、不及时、不全面,面对公众关切解读引导不够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和公平性。为进一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那些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纳入了重点公开范围,并对其中7个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具体要求: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

  意见规定,“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相关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拥有的社会公益事业信息不是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外,依法可不予公开或者自愿公开,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宜对此作出超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对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权,制定具体办法,提出相关要求。如,教育部出台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卫生计生委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等等。因此,意见也要求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人员解释说。

  针对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问题,意见规定“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

  针对“山寨社团”“非法组织”招摇撞骗等问题,意见规定“及时公开从事社会公益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以及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监管信息。”

  针对受捐或募集款物流向不明等突出问题,意见规定“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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