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直各单位:
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天门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天门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天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6日
附件
天门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逐步构建让守信者受到激励、得到便利和优惠,失信者处处受限的机制体制,推进信用天门建设和诚信制度化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环境。
二、发布内容
1、守信“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以及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
2、失信“黑名单”是指:即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协议和承诺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信用主体(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名单。如: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存在其他对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包括传销、非法集资等。
3、各责任单位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职责,自行研究制定所辖行业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办法,包括目录清单、认定规则、发布标准、具体称谓等。
三、责任分工
1、“红黑名单”管理与发布。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红黑名单”信用信息,录入到天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天门”网站,推送“信用湖北”和“信用中国”网站。市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组织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定时发布我市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并建立长效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发布一次“红黑名单”信息,提高全社会对诚信建设的关注度,推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
2、发布借贷信用“红黑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定期发布借贷信用“红黑名单”,将借贷、担保、融资等严重信用不良的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人行天门市支行)
3、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市法院按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法院)
4、发布产品质量信用“红黑名单”。由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定期对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使用农产品、电器、化妆品、化工建材等产品的企业开展抽检,对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对于质量好、诚信生产经营、对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
5、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红黑名单”。由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各类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检查,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进行处罚,责令整改,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进行发布;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工作到位,效果显著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发布企业纳税情况“红黑名单”。由市税务部门负责,定期对纳税人信用等级被评判为d级、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进行依法查处,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对于纳税人信用等级被评判为a级的纳税人,列入“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发布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红黑名单”。由人社部门负责,按照省社会法人劳动保障信用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定期对损害员工权益、拒缴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对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员工待遇好、收到员工和群众好评的企业,列入“红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发布建筑工程信用等级评价情况。由住建委、房管局等部门负责,建立建筑工程质量、房地产项目管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定期对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测,按照信用等级列出“红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房管局)
9、发布刊播食品药品等虚假广告媒体、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名单以及印制非法出版物的单位“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文广新局)
10、发布商务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天门”网站发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1、其他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名单。除上述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之外,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行业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发布的其他“红黑名单”信息,可报市文明办和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发布。(责任单位:市相关部门)
四、信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失信记录有效期到期或在今后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社会评价较好,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向市信用办提出申请移出“黑名单”记录,市信用办核实后从失信“黑名单”中撤消,并及时向社会及“信用天门”网站公示。
2、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经营异常、社会影响恶劣、严重违法等失信行为,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市信用办核实后及时从守信“红名单”记录中移出,并及时向社会及“信用天门”网站公示。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全面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尽快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红黑名单”目录清单和发布办法,及时报市信用办(市发改委),报送联系人:张倩,联系电话:5338466,传真:5338466。
2、及时报送、专人负责。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跟进落实,及时规范地报送本部门形成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每月将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市信用办,如信息无更新的,应向市信用办“零报告”。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需要明确信用主体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红黑名单项目、列入名单缘由、列入名单时间和有效期限。
3、加强沟通、保障权益。市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协调沟通,按照全市工作部署,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信息采集、交换和发布方面做好衔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要建立异议处理和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以实际行动促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
4、加强考核、定期通报。将信用红黑名单报送情况和发布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督促检查和定期通报,根据检查情况,由市信用主管部门、市文明办负责定期对各部门信用“红黑名单”信息报送和发布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