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真正落实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及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诚信红黑名单制度。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诚信红黑名单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鞭策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守法经营,诚信为本,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诚信红黑名单,原则上由企业单位所属分县市局,依据本规定相关要求,予以申报,市局禁毒支队予以审核认定。特殊情况下,市局禁毒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审核确认红黑名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红名单,是指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做出诚信承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黑名单,是指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有章不循,有法不守,失信经营,制度缺失,管理混乱,不愿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消极抵触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违反诚信承诺,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六条 具备下列全部情形的,应予确认为红名单企业单位:
(一)遵章守纪,依法经营,连续三年内未发现有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记录行为。
(二)涉易制毒化学品方面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台账规范,安全措施到位。
(三)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勇于做出诚信经营承诺,未发现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五)按要求报送各类材料,不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六)申报时,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系统中无任何报警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确认为黑名单企业单位:
(一)无正当理由未做诚信经营承诺。
(二)近三年内有涉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记录。
(三)涉易制毒化学品方面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缺失,管理台账混乱,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风险偏大。
(四)对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是屡教不改。
(五)其他特殊情形
第八条 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红黑名单自审核认定之日起,三年期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进行认定。有效期间内,红名单企业单位因故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及时剔除出红名单目录,视情况列入黑名单或其他情形处理。
第九条 对于列入红名单的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简化办事流程,优先政策支持,适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先进,充分发挥红名单企业单位的模范引领作用。对红名单企业单位的先进事迹及其诚信行为,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诚信品牌,增强社会公信度。
第十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整改通知,要求企业单位半年内汇报整改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年度检查不少于两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同时,根据需要,加大对黑名单企业单位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力度,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进而约束其失信行为。两进黑名单的企业,建议安监等部门取消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红黑名单的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公安机关要适时将红黑名单及诚信情况及时通报给工商、安监、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便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熟悉了解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并根据企业单位诚信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红黑名单的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市局禁毒支队要对其诚信经营情况如实予以记录,必要时通过政务公开平台、城市信用体系建设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局禁毒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