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年版)
项目序号 | 惩戒措施 | 序号 | 惩戒内容 | 惩戒对象 | 法规政策依据 | 实施主体 |
一 | 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 | 1 | 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 违反《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且情节严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2 | 四年内不得确定其为代收银行 | 不按照规定收纳、清算、划转政府非税收入,且情节严重的代收银行 |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财政部门 | ||
3 | 三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社会中介机构 | 《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四十一条 | 审计机关 | ||
二 | 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 4 | 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 有虐待婴儿行为的托育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5 | 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一年内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小作坊、小经营店的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市场监管部门 | ||
三 | 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 | 6 | 地区和单位在一年内不得被评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不得被评选为先进、模范,不得晋职晋级 |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区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 《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
7 | 取消或者不得授予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 连续多次发生赌博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四条 | 评先评优实施部门 | ||
四 | 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 | 8 | 记入信用档案 | 违反《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9 | 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作为当事人社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 | 对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有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被助人及其近亲属 | 《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
10 | 将处罚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系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个人 | 《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
11 | 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 有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货运车辆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九条 |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